因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湖北女子劉麗于2018年1月被河北石家莊贊皇縣公安局刑拘,之后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
2021年7月2日,贊皇縣公安局對劉麗終止偵查。劉麗認為,案件雖已完結,但民警辦案期間涉嫌在其電腦內植入4萬余條公民個人信息。此外,他們還涉嫌違規(guī)沒收其取保候審保證金4萬元。
對于劉麗電腦中出現(xiàn)4萬余條公民個人信息一事,10月7日,贊皇縣公安局政治處負責人回應新京報記者稱,關于這4萬余條信息的來源,可以通過鑒定查明。
此外,贊皇縣公安局還出具一份未加蓋公章的《情況說明》稱,劉麗在取保期間,存在未請假的情況下到往廣州、北京、十堰3個地方,因此依法對其取保金予以沒收。
劉麗表示,她每次外出均有向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戶籍地派出所請假,并留有相關證明。該派出所出具的證明顯示,劉麗取保候審期間,嚴格遵守相關規(guī)定并每月寫有思想匯報,表現(xiàn)良好。
目前,劉麗已將電腦被警方暫扣期間多出4萬條公民個人信息以及取保金被沒收之事,通過公安部“12389”(公安機關和民警違紀違法舉報網站)進行舉報,官網顯示舉報已成功受理。
10月3日,新京報記者從河北省公安廳了解到,此事已引起省廳關注并批轉石家莊市公安局處理。當日,贊皇縣公安局警務督察大隊長時立波已向當事人調查了解情況。
9月16日,劉麗拿著終止偵查決定書前往贊皇縣公安局討要取保金。新京報記者 李英強 攝
電腦多出4萬余條公民個人信息
今年29歲的劉麗,是廣州一家公司的職員。2017年5月,贊皇縣公安局在偵辦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時,發(fā)現(xiàn)嫌疑人通過網絡從全國各地收買個人信息,警方追查上線時關聯(lián)到劉麗。
2018年1月5日9時,贊皇縣公安局對劉麗的電腦和手機進行檢查并暫扣。
劉麗說,她是在公司一名主管人員的陪同下,將電腦交到辦案民警的手中。該主管人員向新京報記者證實此事屬實。據(jù)劉麗回憶,當天上午,辦案民警暫扣電腦后,對她進行了詢問筆錄,當天12時許,民警說沒什么事了,讓她回去等消息。
四天后,民警將劉麗從廣州帶到石家莊贊皇縣公安局,并以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將其刑拘。
民警查詢暫扣劉麗的手機、電腦,發(fā)現(xiàn)其通過手機微信與另一名涉案人互發(fā)公民個人信息。劉麗說,民警還告知她與對方分別互發(fā)公民個人信息為490余條和500余條。除此之外,警方還查到暫扣電腦里存放有6000余條公民個人信息的文件夾。
劉麗說,她認可警方從其手機和電腦查詢到的上述公民個人信息,不過這些都是公司同事以及公司給的信息,她本人并不存在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也不存在買賣行為。警方通過調查,也發(fā)現(xiàn)其電腦中存放的6000余條個人信息是公司分發(fā)的,其本人并無主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2019年1月25日,贊皇縣公安局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卻顯示,劉麗侵犯公民公民個人信息條數(shù)共計47666條。劉麗說,“贊皇縣公安局合成作戰(zhàn)中心民警張虹讓我簽字確認。我問這些信息是哪來的,根本沒有這么多信息。她說是我電腦和手機存放的信息匯總。她還說讓你配合就配合,狡辯也沒用。”最后她只能簽字確認。
贊皇縣公安局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劉麗侵犯公民個人信息47666條。新京報記者 李英強 攝
劉麗稱,此后,為弄明真相,她多次找辦案民警索要暫扣手機和電腦被拒,對方都是回復說再等等。
2019年2月1日,劉麗一案移送至贊皇縣檢察院。劉麗說,檢察院對其傳喚訊問時也給了一份4萬余條的公民個人信息表讓辨認,并告知這是贊皇縣公安局從其電腦提取并移送的卷宗證據(jù)。劉麗說,她當時向檢察官否認這些信息不是其所有。
事后,贊皇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證據(jù)不足,將該案退回警方補充偵查。退偵補查滿一個月期限,贊皇縣公安局傳喚劉麗補充訊問筆錄。
劉麗說,警方訊問時拿出暫扣其電腦,她發(fā)現(xiàn)電腦桌面除了有存放6000余條公民個人信息的文件夾外,還多出一個“2018.1.5”的文件夾。民警打開該文件夾讓其辨認里面4萬余條信息,她當場否認該文件夾系自己所建。該文件夾屬性顯示創(chuàng)建時間2018年1月5日16時16分33秒,“這份文件夾是電腦被警方暫扣期間創(chuàng)建的。”
雖然警方認定劉麗電腦存放有4萬余條公民個人信息,但補充偵查中劉麗不予認可系其所有。劉麗說,該案歷經檢察院兩次退偵補查,警方因證據(jù)不足未予起訴。
2021年7月2日,贊皇縣公安局出具的《終止偵查決定書》顯示,經查明,劉麗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夠成刑事處罰,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86條第二款規(guī)定,決定終止對劉麗的偵查。同年9月23日,公安局發(fā)還了暫扣的手機和電腦。
2020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86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撤銷案件。
新京報記者從劉麗電腦上發(fā)現(xiàn),上述文件夾顯示創(chuàng)建時間2018年1月5日16時16分33秒。
4萬元取保金被沒收
劉麗提到,2018年2月5日,她被刑拘28天后變更為取保候審,后贊皇警方以她取保期間外出未請假為由,沒收其4萬元取保金。
贊皇縣公安局作出的《取保候審執(zhí)行通知書》顯示,劉麗交納保證金4萬元,取保候審監(jiān)管由湖北省十堰市鄖西縣土門派出所執(zhí)行。
取保候審執(zhí)行通知書顯示,劉麗繳納4萬元取保金。 新京報記者 李英強 攝
劉麗回憶,2019年1月25日,她應民警通知前往贊皇縣公安局,該局合成作戰(zhàn)中心民警張虹讓其出示身份證,并通過公安系統(tǒng)查詢后告知,因取保候審期間去過北京、廣州、湖北十堰三個地方,所以要沒收取保金。
“我當時解釋說,我外出都有請假,但民警還是作出了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通知書讓我簽字。”劉麗說,她向民警索要沒收保證金通知書,對方未給。
劉麗稱,她去北京和廣州,事先都有向土門派出所請假。“我去湖北十堰,是因為要回老家報考研究生考試,而且十堰是我戶籍所在地,取保候審相關規(guī)定要求離開戶籍地要請假,回家并不需要匯報。”
劉麗出示的請假條顯示,2018年2月27日,她請假前往北京,土門派出所所長丁愛軍在假條上簽字批示“同意”,并加蓋有派出所公章。此外,劉麗還出具了她于2018年3月3日向土門派出所民警曹坤的微信請假記錄,顯示其請假去廣州已被批準。
此外,土門派出所于2021年9月10日出具的一份證明顯示,劉麗在取保候審期間嚴格遵守相關規(guī)定,并每月寫有思想匯報,表現(xiàn)良好。
鄖西縣土門派出所證明劉麗取保候審期間表現(xiàn)良好。新京報記者 李英強 攝
9月26日,鄖西縣土門派出所值班民警證實,劉麗取保候審期間,每次外出都有請假。贊皇縣公安局沒收劉麗取保金,應該向該所核實劉麗取保期間是否有違反相關規(guī)定,但該所從未收到贊皇縣警方的核查通知。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認為,這種情況下不應該沒收當事人保證金,警方行使權利過程中涉嫌存在權力濫用。
新京報從河北石家莊、邢臺公安法制、刑偵部門了解到,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對嫌疑人作出沒收取保金之前,依照程序應向執(zhí)行取保候審公安機關進行函詢核查,以確定嫌疑人是否存在有違取保候審相關規(guī)定。此外,作出沒收取保金要有相應的法律文書,同時交由嫌疑人一份。嫌疑人對此不服,可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進行司法救濟。
警務督察已介入調查
10月7日,對于劉麗電腦中出現(xiàn)4萬余條公民個人信息一事,贊皇縣公安局政治處負責人回應新京報記者稱,關于這4萬余條信息的來源,可以通過鑒定查明。
至于沒收4萬元保證金,贊皇縣公安局出示給新京報記者一份未加蓋公章的《情況說明》顯示,劉麗在取保期間,未依照取保候審相關規(guī)定,存在未請假的情況到往廣州、北京、十堰3地,故依法對其繳納保證金予以沒收。
新京報記者詢問贊皇縣公安局合成作戰(zhàn)中心張虹,沒收劉麗取保金依照什么理由、是否向取保候審執(zhí)行公安機關土門派出所核實劉麗取保期間表現(xiàn)情況?張虹回復說,“時間久了記不清。”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規(guī)定之一,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違反規(guī)定沒收保證金。未違反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結束應當退還保證金。
劉麗說,目前她已將電腦被警方暫扣期間多出4萬條公民個人信息以及取保金被沒收之事,通過公安部“12389”(公安機關和民警違紀違法舉報網站)進行舉報,官網顯示舉報已成功受理。
10月3日,新京報記者從河北省公安廳了解到,此事已引起省廳關注并批轉石家莊市公安局處理。當日,贊皇縣公安局警務督察大隊長時立波已向當事人調查了解情況。
(應受訪者要求,劉麗為化名)
新京報記者 李英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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