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10月31日電 10月31日,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臨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行華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行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王行華受賄所得財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至2021年7月,被告人王行華利用擔(dān)任蒼山縣委副書記、副縣長、縣長,臨沂市羅莊區(qū)委書記,臨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wù)上的便利及職權(quán)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wù)上的行為,為相關(guān)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審批、案件辦理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936萬余元,其中109.9596萬元系未遂。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行華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yīng)予懲處。鑒于王行華部分犯罪系未遂,具有立功情節(jié)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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