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個有關廣州某餐飲店稱“將偷餐者綁天橋示眾8小時”的話題登上熱搜榜。涉事門店工作人員回應稱:實在是被偷得沒辦法了,想嚇唬嚇唬對方,沒有真的實行?,F(xiàn)實中,偷拿餐食品、外賣之事件并非個例,北京市多家餐飲店表示都遇到過類似情況,有的店已發(fā)生多次——工作人員忙于備餐,一回頭,外賣不見了。商家通過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有的是陌生人拿走的,有的是其他外賣騎手拿走的,由于外賣金額較小,往往不了了之。(10月12日《法治日報》)
上述餐飲店嚇唬偷食者的“狠話”上了熱搜,也把餐飲店偷拿餐食、外賣等“小偷小摸”頻發(fā)的問題拉入了輿論視野,讓人們看到了偷餐者的肆無忌憚,看到了餐飲商家的無奈,看到了多方的“受傷”。
或許有人認為,從餐飲店“順走”一兩杯飲料或一兩份外賣餐,涉“偷”的價值不大,性質并不嚴重,不是什么大事,沒必要上綱上線。這顯然是一種誤解。在餐飲店發(fā)生的“小偷小摸”行為并不因為其常見,并不因為其產生的危害相對較小,就可以被定性為一種無關痛癢、無傷大雅的“庸常之惡”。
和發(fā)生在其他場域中的小偷小摸行為一樣,發(fā)生在餐飲店的小偷小摸行為一般都超出了“庸常之惡”的范疇,而可能構成了違法行為,嚴重的甚至涉嫌刑事犯罪。《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據此,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盜竊公私財物行為,即便盜竊的財物價值很小,也觸碰了法律底線,也應受到罰款、拘留等處罰。
實際上,近年來,各地公安部門查處了大量諸如盜竊幾盆花、幾袋零食、一箱蜂蜜之類的小偷小摸案件,盜竊者都付出了法律代價。根據《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如果小偷小摸的外賣餐食金額累計達到1000元,或者行為人在兩年內有3次以上小偷小摸行為的,就達到了盜竊罪的定罪標準,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部門、外賣平臺、餐飲企業(yè)等有必要針對小偷小摸問題強化普法宣傳,并在外賣取餐窗口等重點區(qū)域張貼法律提示,曝光典型案例,讓偷餐者或潛在的偷餐者知曉小偷小摸的法律后果與風險,為他們敲響法律警鐘。餐飲商家不宜采取張貼疑似偷餐者照片、個人相關信息等方式進行抗爭,畢竟,在公安等部門介入調查定性之前,相關信息或線索只能指向偷餐嫌疑(偷餐也有可能是誤取),餐飲商家張貼疑似偷餐者的一些信息,有可能侵犯他們的肖像權、名譽權、個人信息權等。
另外,餐飲商家即便抓了偷餐者的“現(xiàn)行”,也無權以搜身、罰款、體罰、拘禁等方式對偷餐者進行私力處罰,而是應該向警方報案。當然,對正在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為人,公民有權采取一定的私力救濟措施,比如可控制并扭送行為人到公安機關予以處理,但控制措施應該掌握在適度、必要的范圍內,不能過激,更不能演變?yōu)?ldquo;私刑”。
餐飲商家行之有效的應對措施是,完善易發(fā)生偷餐行為區(qū)域的視頻監(jiān)控設施,實現(xiàn)監(jiān)控無死角、全覆蓋、清晰化。如果發(fā)現(xiàn)餐食被偷,應及時通過監(jiān)控系統(tǒng)搜集證據,提交公安部門處理。同時,嚴格取餐流程管理,安排專人加強對餐食的看護以及對取餐碼的核對工作,做到先驗碼后取餐,從流程上堵住丟餐漏洞。(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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