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小美在敦化市某商場逛街時,不慎將一個價值5000元的金項鏈丟失,小美報警后,民警通過調取商場的監(jiān)控錄像,找到了拾得金項鏈的小王。小王承認自己撿到了金項鏈,但稱當時以為金項鏈是假的,也沒在意,就隨手揣在兜里了,但是那件衣服的兜壞了,導致金項鏈已經丟失。小美認為,既然金項鏈已經無法找到,那么小王就應該按照自己金項鏈的購買價格照價賠償,小王認為自己不是故意丟失金項鏈,不應該賠償。小美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王賠償損失,法院應否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在此之前拾得人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拾得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小王拾得遺失物金項鏈,應當返還小美,小王認為金項鏈是假的而沒有妥善保管,導致金項鏈丟失,未依法將遺失物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也未盡到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造成了小美的損失,小王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遂判令小王賠償小美金項鏈損失5000元。
法官有話說: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我們應當將其發(fā)揚光大。所以我們在撿到遺失物后,應當在送交有關部門前妥善保管,若因為主觀故意丟棄該遺失物,亦或在處理該遺失物時未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反之,若遺失物的毀損、滅失并非因自身的過失所致,則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還需要注意的是,若保管遺失物產生了費用,如保管費、維持費、登報費等,可以向權利人主張返還,但拾得人無權要求權利人支付報酬,失主承諾支付的賞金除外。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供稿: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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