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與法制網訊 (通訊員賈菲 張曉)生活中偶爾會看到一些未滿18周歲的中學生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那么未成年人能否駕駛電動自行車?駕駛電動自行車過程中造成事故,又由誰承擔責任?近日,陜西省漢中市城固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14歲的小張是某中學初三學生,和同齡的小王是同班同學。2023年8月,小張約小王吃飯,其間兩人共同飲用了三瓶300毫升裝的白酒,小王不勝酒力,很快就喝醉了。恰巧在外務工的小王父親給小王打來電話,得知兒子醉酒后,便在電話里安排小張將小王送回家,并告知了具體家庭住址,小張便租用一輛共享電動自行車載著醉酒的小王回家。行駛途中,小王因酒后失控下滑,導致腳部受地面擦剮受傷,被緊急送往醫(yī)院治療,診斷結果為:腳部髕韌帶損傷、開放性拇趾骨折、足拇長伸肌腱斷裂等,并有低鉀血癥、急性酒精中毒,共花住院醫(yī)療費13638.87元。經交警大隊認定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的小張應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小王無責任。后經法醫(yī)司法鑒定:小王綜合評定其護理期為9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
事故發(fā)生后,小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小張及監(jiān)護人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28728.87元;該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侵害他人人身權利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雖然經交警隊認定了事故責任,但交通事故責任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不應當僅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的責任來劃分,而應當根據損害行為、損害后果、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主觀方面的過錯程度等方面綜合判斷。
該案中,小王受傷的主要原因是其飲酒過度,造成自身酒精中毒后身體失去控制,腳受地面擦剮導致受傷。小王系未成年人,明知未成年人飲酒的危害,仍然在與同學相聚時過量飲用,導致自己急性酒精中毒;小王的父親作為法定監(jiān)護人,明知小張為未成年人,在得知小王醉酒后仍然讓小張送其回家,應當預見可能會造成安全事故的發(fā)生,未盡到必要的監(jiān)護管理責任,故小王及其監(jiān)護人對該案損害后果存在一定過錯。而小張明知自己為未成年人,卻在與同學玩耍時主動購買白酒飲用,其法定監(jiān)護人同樣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監(jiān)管責任;且小張明知自己未滿16周歲,卻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載著已醉酒的小王在道路上行駛,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的規(guī)定,對本案損害后果亦存在一定過錯。小張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法律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故被告小張對原告小王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依法應由小張的監(jiān)護人負擔。
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確定原告承擔40%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小王所花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25208.87元,由小張的法定監(jiān)護人賠償60%,即15125.32元,剩余40%由原告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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