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別人提出收購手機卡、信用卡等要求時,一定要保持清醒!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22日聯合發(fā)布的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的,可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的“幫助”行為。
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等,數量達到5張(個)以上,或者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數量達到20張以上,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機關提示,社會上存在被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機卡、信用卡,成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必備工具。千萬不要因貪圖蠅頭小利而以身試法,付出無可挽回的慘痛代價!(記者羅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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